当前所在位置: 华体会体育最新登录 > 新闻信息 > 行业动态

闭于年扩修1条20万平米塑钢掩饰板临盆线创设项目境况影响讲述外的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373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7′19.924″,北纬43°58′49.329″)乌鲁木齐市富诚世纪塑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扩建塑钢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依托厂区现有厂房内300平方米空置场地,设置塑钢装饰板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主要生产工序包括:以聚氯乙烯、钙粉等作为原料经投料、混合搅拌、绞龙提升供料、上料、挤出定型等工序生产半成品,其中10万平方米半成品用于粘胶覆膜(部分PVC覆膜、部分PET转印膜),另10万平方米半成品经切割、翻板送板、印花、UV上光、加热流平三级固化、收板等工序制生产成品。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依托原有破碎机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使用水性油墨量2吨/年,聚酯树脂涂料(UV上光)6吨/年,粘合剂1吨/年。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万平方米塑钢装饰板,冬季采用电采暖。

  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与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定型、覆膜、印花及UV上光、加热流平固化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四面软帘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进行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

闭于年扩修1条20万平米塑钢掩饰板临盆线创设项目境况影响讲述外的批复

  ,原料均采用袋装并存储于封闭式库房内,物料经全密闭输送管道输送,确保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及要求。

  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非生产期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一同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弃布袋和废包装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水性油墨桶、废粘合剂桶、废聚酯树脂涂料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02吨/年、颗粒物0.17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1条20万方米塑钢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新疆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扩建1条20万平米塑钢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3月25日第十二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373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7′19.924″,北纬43°58′49.329″)乌鲁木齐市富诚世纪塑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扩建塑钢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计划依托厂区现有厂房内300平方米空置场地,设置塑钢装饰板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主要生产工序包括:以聚氯乙烯、钙粉等作为原料经投料、混合搅拌、绞龙提升供料、上料、挤出定型等工序生产半成品,其中10万平方米半成品用于粘胶覆膜(部分PVC覆膜、部分PET转印膜),另10万平方米半成品经切割、翻板送板、印花、UV上光、加热流平三级固化、收板等工序制生产成品。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依托原有破碎机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使用水性油墨量2吨/年,聚酯树脂涂料(UV上光)6吨/年,粘合剂1吨/年。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万平方米塑钢装饰板,冬季采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

  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与破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出定型、覆膜、印花及UV上光、加热流平固化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四面软帘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进行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原料均采用袋装并存储于封闭式库房内,物料经全密闭输送管道输送,确保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及要求。(三)在

  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四)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非生产期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一同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五)

  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弃布袋和废包装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水性油墨桶、废粘合剂桶、废聚酯树脂涂料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六)

  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02吨/年、颗粒物0.17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七)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八)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环保工程。(九)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扩建1条20万方米塑钢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