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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育会app下载官网: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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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高居七大新兴产业第一位,并规划到2020年将节能环保发展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经历了“十一五”发展早期、“十二五”历史机遇期和“十三五”发展成熟期后,进入“十四五”,环保行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思想,“双碳”战略的实施,以及“两山”理念的践行,无疑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推上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与此同时,环保行业已从政策播种时代进入到全面的政策深耕时代,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环保科技、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

  公司所在的工业烟气治理行业,传统煤电领域大中型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已基本完成,现存改造需求主要体现在中小燃煤锅炉以及新建机组,而自2021年下半年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拉闸限电之后,煤电核准及建设开始明显提速,预计将对烟气治理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继煤电之后,非电行业对我国污染排放的影响越来越大。首先是钢铁行业,从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来看,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电力行业,位居工业部门之首;从碳排放现状来看,其碳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15%左右,位居制造业31个门类之首,因此,为减污降碳,我国已于“十三五”期间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前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正有序推进。水泥、焦化、玻璃等工业排放源也相继迎来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指标,2024年1月2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针对水泥与焦化行业的超低排放意见,预计将促进相关行业烟气治理市场的快速成长。

  污水治理方面: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对水资源予以保护,并在水资源利用方面持续提出要求,如:在整个行业推行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发布《“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等,多重政策驱动给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带来极大机遇,行业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第三方运维和PPP治理快速增长,千亿资源化市场空间持续释放。国家政策重点聚焦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农村水环境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及市政管网设施等方面,未来将成为水务行业的重要利润增长点。另外随着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不仅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一批专业化民营企业抓住市场发展的机遇,积极开拓抢占市场。

  固废处理方面: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需求持续旺盛,《“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争取到 2025 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左右,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 70 万吨/日左右,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 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65%左右”。“垃圾分类+资源化+焚烧发电”已成为固废处理的主流思路。

  “双碳”战略实施方面:CCUS(碳捕集、封存与利用)技术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CCUS各环节技术取得显著进展,具备了CO?大规模捕集、管道输送、利用与封存系统设计能力和近期实现规模化应用的基础,且示范工程建设发展迅速,数量和规模均有显著增加。但是,当前阶段各环节技术发展并不均衡,仍旧面临应用成本高昂、有效商业模式欠缺、激励和监管措施不足、源汇匹配困难等多方面挑战,距离大规模商业化运行仍有一段距离。

  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及国内环保水务相关业务,致力于提供燃煤电厂及钢铁、冶金、建材、造纸、化工等领域工业烟气的除尘、脱硫、脱硝、输灰、电气控制等环保大成套,并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市政供水、污泥处理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先进技术与项目管理经验。公司是国内燃煤电站烟气超低排放技术引领者,全球燃煤电站电除尘装备最大供应商。

  公司大气污染治理业务采用“营销+设计+制造+服务”型经营模式,以销定产,在销售除尘、脱硫、脱硝、气力输送、垃圾焚烧等量体裁衣、单台设计、个性化环保装备的同时,也经营大型工业烟气治理环保岛大成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等。环保水务相关业务采用“投资+运维”的经营模式,主推区域一体化治理,业务覆盖城镇污水治理、工业废水处理、农村污水治理、市政供水、污泥处置、水环境检测、管网建设与维护、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

  公司着力拓展“碳达峰”“碳中和”业务, 积极发展低碳技术路线,升级生物质和煤耦合混烧的电除尘器技术、生物质燃料混烧烟气的脱硝技术以及低温省煤器技术。在设备制造各生产环节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利用新技术减少单位产量消耗,实现低碳生产。研究碳中和关键技术,引进国内或国际先进的低成本、高通量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CCUS),建立碳排放样板工程,快速介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碳足迹碳标签核心技术及评价体系。持续关注节能环保领域,伺机进入清洁能源板块。

  四季度收入占比年度43.29%,主要系公司的环保设备业务按照项目执行进度以时点法在四季度确认收入较多所致。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本期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4,353,032,833.25元、净利润247,065,566.56元、归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557,161.24元。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上升49.86%,主要系本期公司加强市场开拓、项目执行管理和科技创新,同时加大资金回收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比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和坏账计提所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58.66%,较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4月12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东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公司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工作报告回顾了公司2023年度主要经营情况,并根据行业格局及趋势提出2024年经营计划及风险应对。

  报告总结了公司2023年度市场开拓、项目执行、科技创新、系统治理、降本增效、党建引领等各方面工作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目标、合同订单、资金回收、预算成本、项目进度等各项工作计划。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五、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诸暨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担保,担保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公告临2024-01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会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新增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51,516万元,资助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公告临2024-013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会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新增资助最高额不超过1,900.00万元,资助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公告临2024-014号《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关联董事吴东明、吴黎明、罗水源、胡运进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会议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调整。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公告临2024-01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3年度实现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557,161.24元,母公司净利润55,344,747.98元,2023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7,557,669.17元。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基于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的需要,2023年度均未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鉴于2023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期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协调运作,内部控制、实际运作状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公告临2024-01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非关联董事人数的100%,关联董事吴东明、吴黎明、罗水源、胡运进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公告临2024-017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十八、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同期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2023年1月)》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2023年1月)》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1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2023年1月)》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1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1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1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详见同期披露的临2024-01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